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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答复》针对各中介机构咨询问题,明确了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可自行分别报送证监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的范围应包括整个报告期,至今年3月31日前新申报的企业均应纳入本次自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