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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四用途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9日】
  中国证监会日前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配套融资四项用途,同时强调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或资产负债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等四种情形,不得以补充流动资金的理由募集配套资金。对于有市场人士提问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的认定标准包括哪些,证监会明确,募集配套资金提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整合绩效主要包括: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的支付;本次并购重组所涉及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运营资金安排;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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